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国防工程、军队系统工程征免营业税认定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一[1998]29号 1998-01-01 税屋提示——依据青地税发[2007]149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6日起全文废止。
近据有关方面反映,对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和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申请办理免税事宜时,难以提供解放军总后勤部统一下达的计划,要求对军一级军事机关出具的国防工程、军队系统工程证明认定问题予以明确。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现提出如下意见,请依照执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0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工程项目证明,须列明解放军总后勤部统一下达的批准文号、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建筑面积和计划投资额,并加盖军一级军事机关后勤部公章。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和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申办免税事宜时,在提供军一级军事机关证明的同时,应附送与建设单位依法签订的书面建筑工程合同。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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