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209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厦门市建设局: 近接由贵局主办、我局协办的《关于小户型安置房集中精装建设的建议》(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209号建议),现将我局关于涉税方面的协办意见函告如下: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小户型安置房集中精装建设涉及安置房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房地产开发成本的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从事安置房开发的企业,其发生的符合税法规定的安置房装修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厦门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销售已装修的安置房,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时,其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但纳税人销售已装修房产,应当在《房地产买卖合同》或补充合同中明确约定,且发生的可移动家电、可移动家具、日用品、装饰用品等装修费用不予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我局将进一步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和加强政策辅导力度,积极配合处理小户型安置房集中精装建设中涉及的税收问题。欢迎人大代表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与谏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19年3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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