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明确民办学校收费票据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财非税[2021]3号 2021-11-30 各市、县(区)财政局、税务局、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税务局、社会事业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发改服价〔2019〕394 号)、《财政部关于独立学院收费不宜使用财政票据的通知》(财综〔2008〕27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收费票据使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民办学校收费票据使用 自 2022 年秋季开学起,全省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包括独立学院)收取学费、住宿费应按规定使用增值税发票(以下简称“发票”),不再使用财政票据。为确保票据使用有序衔接,民办学校收费使用财政票据的期限截止至2022年7月31日。 二、关于已申领财政票据的核销流程 民办学校应按财政票据核销要求,认真清理不再使用的财政票据,持空白票据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准、销毁。对已用票据存根,由民办学校在保管期满,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 三、关于税务发票的申领流程 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进行税务信息确认的民办学校,经实名认证后可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领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纳税信用等级和风险状况等,合理确定发票种类、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并及时做好发票发放工作。 民办学校申领发票后,需调整发票领用数量或最高开票限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纳税人申请并依法依规办理。 四、有关要求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会同教育部门将文件精神通知到属地民办学校,并在 2022年7月31日前完成不再使用的财政票据核销工作。 (二)各级税务机关应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办理相关涉税事项,积极引导纳税人网上申领发票,及时满足纳税人的合理需求。 (三)各级财政、税务、教育部门要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工作, 确保民办学校收费票据使用平稳过渡。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教育厅 2021年1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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