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专用税票信息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函[2001]263号 2001-08-02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09月09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冀国税发[2007]15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出口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核对情况的第三次通报》(国税函[2001]542号),对异地反映本地专用税票信息的通过率已接近90%的省市提出通报表扬。同时,对于一些对此项工作不够重视、专用税票信息核对率一直较低的省市提出了批评,并要求省局分管领导写出书面报告,必要时亲自到总局说明情况。对我省专用税票信息工作这次虽未提出批评,但今年四、五两个月的通过率仍较低,需进一步提高。为了进一步做好专用税票信息工作,认真研究解决出口退税审批中存在的问题,省局特做如下通知: 一、各市在统计专用税票申报未通过数据条数时,一定要将企业申报专用税票数据与省局下发的专用税票信息认真负责地核对,将确实没有电子信息的专用税票内容及明细反映到省局。各市要将反映的信息于8月6日前放到省局广域网原规定的路径下,以便省局及时通知有关地区及时补录或修改。 二、对于2000年9月1日以后开具的专用税票,必须在电子信息对审无误后,方可办理退税,任何销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回函均不得成为退税机关办理退税的依据。 2000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手工开具的专用税票,退税机关在与专用税票信息对审无误的情况下,可以办理退税。 三、使用2000年9月1日以后开具的专用税票作为进货凭证,因信息核对不上而无法及时退税的,退税审批工作可延长到2001年12月31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08月0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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