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停止执行] 桂地税发[2002]180号 2002-6-3 税屋提示——
1.依据桂地税发[2009]16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停止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11月3日起停止执行。 2.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18日起第一条、第二条废止。
根据各地的反映和要求,现将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条款废止]关于非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对非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的免税范围和条件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条款废止]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审批时间问题。 从2002年1月1日起,所属企业跨地、市的总机构申请提取管理费,应在每年6月底前向总机构所在地的地(市)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地(市)地方税务局务必于每年7月底前提出意见,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2年6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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