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式样及使用说明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农[2003]5号 2002-12-31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10号)文件的精神,为了规范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征纳行为,提高征管水平,市局制定了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现将通知书式样及使用说明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制定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是规范征纳双方征纳行为的一项重要措施。文书的格式内容、具体使用和填制报送都有明确的要求和规定,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必须依照执行。 二、各局要组织税务干部及乡镇农业税收代征单位认真学习,理解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的法律依据,做到会填写使用,充分认识使用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还应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做好宣传工作。 三、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保管期暂定五年。 四、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自2003年1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使用。 附件: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式样(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ОО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使用说明 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是地方税务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责令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法律文书。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一式两份,由区县地方税务局填写使用。其中:一份送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据以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一份由区县地方税务局存查。“征收机关(章)”处加盖区县地方税务局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公章。通知书虚线处应加盖区县地方税务局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公章。《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中字号,应按年份、区县局简称、通知书序号(共8位数,其中第一、二位数为乡镇代码,后六位数为纳税人顺序号或代码)的顺序填写。例如:海淀区东升乡(海淀区共11个乡镇,假设东升乡为01号)2003年第1号《农业税收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其字号应填写为“(2003)海地税农字01000001号”。 一、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税款的,区县地方税务机关发出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其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区县地方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二、文书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章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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