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派劳务取得收入及附加费用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2000]276号 2000-06-16 税屋提示——依据粤地税发[2009]203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我省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关于中国广东国际合作(集团)公司(粤国合函字[2000]8号)《关于对外派劳务取得收入及附加费用应否征税的报告》(已主送你局)提出,对向境外输出劳务收取保证押金应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省局意见,请你们进行调查,区分下列情况处理,并研复来文单位。 一、该公司外派的人员,如属本单位员工,其收取的保证押金,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830号)文规定执行,不征收营业税; 二、该公司外派的人员,如属非本单位员工,其收取的保证押金,属于在境地内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06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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