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适用税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地税发[2003]130号 2003-12-03 税屋提示——
1.依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5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赣地税发[2009]104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自2009年6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我省自1987年征收车船使用税以来,车辆税额按照《江西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确定的税额征收,一直未作调整,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不适应,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我省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额进行适当调整,具体调整范围、对象及适用税额标准见《机动车辆适用税额表》,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车船使用税的非机动车辆和船舶税额,仍按《江西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的规定执行。 各地接到《通知》后,应认真做好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新适用税额执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机动车辆适用税额表(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12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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