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地税函[2006]97号 2006-5-26 税屋提示——依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09月0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我省范围内凡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货物运输的所得税的纳税人,一律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所得税的征收。请一并贯彻执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6年5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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