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发[2004]28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10-08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结合全省地税征管工作会议精神,省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2004]287号         2004-10-08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结合全省地税征管工作会议精神,省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深刻领会《意见》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在总结多年来我国税收征管改革带来的一系列变革和取得的历史性进步的基础上,结合当前税收征管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了“以申报纳税和优手七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34字新税收征管模式,并对其内涵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诠释。与传统税收征管模式比较,新模式强调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意见》从加强税款征收管理、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加大税务稽查力度、整合信息资源、加强协调配合六个方面对新时期的税收征管工作作了全面部署和要求。各地务必要深刻领会新征管模式的内涵和实质,结合我省地税系统的实际,围绕广东地税全面建设税收强省的奋斗目标,以“大集中”征管信息系统的推广应用为契机,不断强化基础,健全机制,创新管理,优化服务,努力构建信息化支持下的现代税收征管新格局,推进税收管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全面提升税收征管效能和纳税服务水平。

  二、要夯实管理基础,全面落实各项征管措施

  (一)规范执法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1、统一纳税申报期限。为了确保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等纳税申报资料的完整报送,缓解办税服务厅的征收压力,降低征纳成本,纳税申报期限全省统一为月份终了后15日内。

  2、规范、统一税务行政处罚标准。目前,各地在执法过程中对各种涉税违法行为的处罚存在着未能严格贯彻落实《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罚率普遍较低,处罚标准参差不齐,自由裁量度较大,而且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等问题。为此,省局将结合“大集中”征管信息系统的上线应用,对各类具体的涉税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和适用的处罚程序进行规范、统一,并对权限作具体的设定。在相关规定尚未出台前,各地在执行具体的税收行政处罚过程中要切实做到对同一种涉税违法行为要追究相同的法律责任,执行统一的处罚程序和标准,减少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

  (二)加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征收管理

  各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按照新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建筑行业《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的核发、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外管证》的缴销等管理工作。要重点加强《外管证》核发的统一编号和专人管理,建立外出经营业户登记底册;要建立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与外出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的信息、交换制度,及时掌握外出经营业户动态管理信息,确保税源监控到位和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三)全面贯彻落实个体户“双定”征管实施办法

  省局制定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已于10月1日起全面实施,相关的智能核定软件也将相继配套出台。各地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统一标准、统一方法、统一程序,加强个体核定管理工作。并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开展典型调查,制定行业核定定额最低标准。各市地方税务局应在今年年底前组织下级税务机;关开展对不同行业、地段和规模的双定户进行典型调查,通过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业户,深入了解其全面的生产经营状况,并确定具体的核定指标(经营项目、计算单位、地区类别和其他相关指标),运用主要成本费用法测算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双定户分类核定定额最低标准表》,并及时上报省局。

  2、统一采用主要成本费用法核定定额。要按照主要成本费用法的计算要求,全面采集和核定相关成本费用项目的明细数据,并加强调查核实,解决核定过程缺乏科学、统一的标准,各地税负不一,核定定额普遍偏低的问题。

  3、实施分类管理。在管理上要区别重点户与非重点户,实施分类管理。对一些大型综合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大户的要实施动态管理和重点监控,在核定(调整)定额过程中要突出使用“一般程序”,对一些非重点户可结合各地实际情况采用“简易程序”,提高核定过程的质量和效率。

  4、开展纳税宣传辅导,提高办税能力。要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向社会各界做好《实施办法》的宣传,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要有针对性地对个体工商户开展辅导,使其正确按照有关规定填制有关表格和报送其他纳税申报资料,切实提高个体纳税人的办税能力。

  5、稳步推进,做好试点。规范个体核定定额管理工作政策性强、难度大、矛盾多、牵涉面广,为确保该《实施办法》得到顺利实施,减少阻力,各市可选择一个县(市)或区局进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全面推开;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一步到位全面推行。

  (四)积极探索建立新型税收管理员制度

  1、提高认识,转变观念。要纠正建立税收管理员制度就是等于恢复旧征管模式下的专管员制度的错误认识。要全面、准确领会新征管模式下建立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意.义和要求,严格按照分权制约、岗职清晰、强化管理的原则,充分考虑本地区税源情况、税务人员数量、素质高低等因素,优化配置税收管理员。

  2、要处理好普遍管理与重点管理的关系。要按照“抓住大户,规范小户”的原则,加强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一是要抓住大户,全面推行重点税源户管理(联系)制度。各级主管税务机关都要根据辖区税源情况,根据有关要求明确重点税源户的具体标准,合理确定重生产经营变动效益的变化等情况点管理对象;包括经营范围要定期深入重、生产规模、点税源户了解其销售收入及经济各项经济税源的变化情况和因素;进行税款催报催缴,协助做好欠税清理工作,并做好贴身、个性化的纳税服务。二是要规范小户管理。各地可根据管理的需要,对辖区内的小户指定专人实施分片或分行业进行管理。

  3、要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监督考核。要按照分权制约的原则,对税收管理员实行动态能级管理,赋予相应的权力,落实管理责任,强化监督考核,在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问题的防止过去专管员制度下权力寻租问题的发生。

  (五)统筹配置服务资源,打造“税收服务超市”

  “税收服务超市”是税务机关按照方便纳税人的原则,最大程度地整合优化服务资源,为纳税人同时提供各种涉税服务的场所和平台。各地要正确理解“税收服务超市”的内涵,防止简单地将有关职能部门的集中统一办公视为建设“税收服务超市”。要把健全机构职能配置,建立全方位,多元化、信息化为平台的纳税服务体系,作为构建“税收服务超市”的主要目标。一方面要按照“合理、规范、齐全、实用”的原则,不断优化办税服务厅的功能与布局,将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的各类事项统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实行“一窗式”服务。办税服务厅一般设置税务登记、申报征收、发票领购、文书受理、纳税咨询等窗口;规模较小、纳税人较少的可简并设置综合服务、申报征收等窗口。另一方面要加快建设全省统一的税收网站、税收服务热线和税收服务短信平台,实行“一站式”服务。税收网站栏目设置以服务纳税人为原则,逐步提供网上申报、法规查询、税务登记、发票领购、文书受理、表单下载、咨询建议、最新税讯等功能,形成功能齐全的网上办税服务厅。要抓紧全省12366服务热线的统一建设、统一规范、统一应用,做到全省联网、安全快捷、双向互动以及信息、共享。

  (六)落实纳税辅导告知制度

  纳税人纳税意识以及办税能力的全面提高,除了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利用各种传播媒介开展广泛的税收宣传,建立比较规范的税法宣传制度外,还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的、个性化和贴身的纳税服务。因此,各级主管税务机关要探索建立纳税辅导告知制度。纳税辅导告知的形式除了利用传统的电视、报纸、杂志等宣传媒介外,可采用上门辅导、约谈辅导、政策发布及辅导会和办税服务厅专人负责等多种形式进行。纳税辅导告知的开展要做到以下三方面的结合:

  1、与税收管理员制度结合起来,提供有针对性的、及时性的税收政策辅导。

  2、与纳税质疑约谈制度结合起来,对纳税人的涉税疑点问题给予相关的政策提醒服务。

  3、与分类管理的理念结合起来。一方面对新开业的纳税人,要从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涉税行为的给予全过程的辅导,明白无误告知要缴纳什么税。怎么样缴税;另一方面要重点加强重点税源户的纳税服务,包括最新的税收政策、规定的宣传辅导。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10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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