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本市中型巴士专线车营业税计税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一[1997]149号 1998-01-07 税屋提示——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公告,本法规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因执行期限已过,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中巴专线车是指23座(含23座)以下专门从事公共客运定点线路的中型巴士汽车。 二、凡实行承包营运,企业按承包定额核算营业收入的中巴专线企业,无论其全部分线路承包,所有中巴专线车均按本办法计算征收营业税。 三、核定计税公式:中巴专线车单车核定月营业额=单车承包定额+3,000元企业中巴专线车月应纳营业税额=∑(中巴专线车核定月营业额×月在册承包运营车辆)×适应税率四、对专门投入定点班车运营中巴车,其司售人员按实从企业工资帐册上支付工资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实计征营业税。 五、对符合按实核算营运收入,实行营运收入全额入帐,司售人员按实从企业工资帐册上支付工资的中巴专线企业仍可按实计征营业税。 六、本办法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一月七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