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地税一[1997]149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本市中型巴士专线车营业税计税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1-07
摘要:凡实行承包营运,企业按承包定额核算营业收入的中巴专线企业,无论其全部分线路承包,所有中巴专线车均按本办法计算征收营业税。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本市中型巴士专线车营业税计税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一[1997]149号          1998-01-07

  税屋提示——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公告,本法规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因执行期限已过,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年来,随着城市公交客运的改革与发展,许多中巴专线车应运而生,纷纷从事城市公共客运业务。由于中巴专线车大多采取承包运营机制,并以定额核算营业收入,给营业税按实计征带来很大困难。因此,为了加强营业税对中巴专线车的征管,保证税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决定对本市公共客运中巴专线车核定营业税计税办法,现通知如下:

  一、中巴专线车是指23座(含23座)以下专门从事公共客运定点线路的中型巴士汽车。

  二、凡实行承包营运,企业按承包定额核算营业收入的中巴专线企业,无论其全部分线路承包,所有中巴专线车均按本办法计算征收营业税。

  三、核定计税公式:中巴专线车单车核定月营业额=单车承包定额+3,000元企业中巴专线车月应纳营业税额=∑(中巴专线车核定月营业额×月在册承包运营车辆)×适应税率四、对专门投入定点班车运营中巴车,其司售人员按实从企业工资帐册上支付工资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实计征营业税。

  五、对符合按实核算营运收入,实行营运收入全额入帐,司售人员按实从企业工资帐册上支付工资的中巴专线企业仍可按实计征营业税。

  六、本办法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一月七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