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在出租汽车等冠名发票背面印制广告的通知 沪地税稽[2004]2号 2004-6-16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全文有效。 2.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公告,本法规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
一、广告印制不得影响发票的正常使用,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冠名发票的审批要求审批。广告内容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在全市范围执行,原市局《关于对本市冠名的普通发票式样设计权限问题的通知》(沪国税征[2000]51号)中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4年6月16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