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施工工程、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征税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地税一[2005]1号 2005-1-17 税屋提示——依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甬财政预[2004]815号、甬地税征[2004]282号文件精神,现将建筑安装、施工工程、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征税问题的补充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义务人的认定 1、跨县(市)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如同时具备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应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2、跨县(市)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如不同时具备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三个条件的,但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函发[1998]676号有关规定的,也应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二、关于跨县(市)区的2004年底止末完工建筑安装、施工工程及末完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征税问题 1、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问题 跨县(市)区的2004年底止末完工建筑安装、施工工程及末完工房地产开发项目从2005年1月1日起按规定向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办理结算。 2、企业所得税问题 跨县(市)区的2004年底止末完工房地产开发项目如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从2005年1月1日收入发生起,该项目的企业所得税由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预缴和汇算清缴。 该项目2004年底前已向注册地税务机关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该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在该项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予以抵扣。 该项目的前期费用及各种管理费支出由企业按收入成本相配比的原则计算有关费用,经注册地税务机关核实后,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在该项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予以扣除。 三、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辖区跨年度工程及开发项目进行清理、登记造册并做好相关资料的移接交工作,已预缴税款但尚未开具的发票及相关清算工作,原则上由接管税务机关办理。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五年一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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