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地方税(费)委托代征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征[1999]19号 1999-07-05 税屋提示——依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3年12月31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地税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计算机中心: 委托代征是税收征管的一项重要措施,它有利于堵塞税收漏洞,防止零星税源的流失。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地方税费的委托代征管理,根据我市实际,特制订了《厦门市地方税费委托代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代征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为使代征办法能真正以贯彻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基层局要从思想上重视委托代征管理工作,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积极开展宣传工作,使地税干部、代征人员及广大纳税户对代征办法都能了解、掌握,自觉遵守。 二、凡符合代征条件、有能力开展代征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各基层局都应及时认定,与其签订协议,发给委托代征证书。 三、各基层局应加强对代征人代征工作的管理和检查,监督代征人全面正确履行代征义务,并保证代征税款及时、足额上缴国库,防止代征人挪用、积压国家税款现象的发生。对代征人的检查工作应形成制度。每年至少必须开展一次全面的检查工作。对于代征人报告的纳税人拒绝代征等情况,各基层局必须及时组织稽查人员查处。 四、代征人员的培训工作由市局统一组织,初定每半年一期,于每年的三月和八月中旬进行,届时各基层局要做好组织工作。对目前已从事代征工作的人员,市局定于8月中旬集中统一培训,要求各基层局于7月31日前将应参加培训人员名单报市局征管处。每次培训结束后,各基层局再按市局下发的培训合格人员名单发给代征员证书。代征员证书实行报市局备案制度。 五、对代征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之前已从事代征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各基层局应按“管理办法”规定对其资格、条件等重新进行审核确定,并在9月30日前与其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核发“委托代征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予取消代征资格。 附件:厦门市地方税费委托代征管理暂行办法(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7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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