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工业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修订] 湘政发[1995]19号 1995-06-28 税屋提示——
1.依据湘政办发[1999]2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水利、交通、能源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自1999年01月14日起,本法规中关于“为安置富余人员而兴办的企业劳动服务企业以及企业服务单位分离后组建的企业,从企业注册之日起,其所得税前3年免征后2年减半征收”的规定调整按省委、省人民政府湘发[1998]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2.依据湘地税发[1999]105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本法规第25条关于:“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其个人股金红利收入可按扣除银行一年期存款利息计算后的余额部分计证个人所得税。”停止执行。
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支持株洲市“优化资本结构,增强企业实力”和52户企业建制改革试点工作,探索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有效途径,加快国有小型企业改革步伐,在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委关于国有企业改革3个文件的通知》(湘政发[1994]8号)的基础上,现就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建立增加企业自有生产经营资金机制 1.企业要通过盘活资产存量、吸纳社会资本、兼并联合破产、生产发展积累、国家注入扶持等多种途径,优化资本结构,增加自有生产经营资金,使资产负债率逐步达到合理水平。 2.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计提折旧费。不按规定提取折旧的,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不得增加工资包干基数,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不得增提效益工资。 有承受能力的企业,经同级财税部门批准,可实行加速折旧。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同时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挂钩,其增提部分可视同挂钩利润(与上缴利润挂钩的按实际上缴比例折算)或国有资产增值。 3.企业拍卖、出租、转让部分存量资产的净收益,要用于补充自有生产经营资金。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出租全部存量资产的净收益,除用于安置职工生活外,主要用于偿还企业债务;拍卖、转让全部存量资产的净收益,除用于安置职工生活外,由其投资主体以国家资本金的形式注入其它国有企业。 企业拍卖、出租、转让的房产收入,一律免收交易费。 4.对于企业清产核资后进行价值重估的升值部分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冲减资产损失和潜亏挂帐有结余的,经同级财政、国资部门批准,可冲减亏损挂帐。 5.对企业清产核资清理出来的各项潜亏,3年内消化有困难的,经同级财政、国资部门批准,可以冲减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不够部分冲减资本金,但保留资本金数额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金限额。 6.企业间的债权债务,经双方协商同意,可采取债权换股权的形式,转为债务企业的内部股份。 7.企业凡收回两年以上拖欠货款,处理两年以上积压产品盘活的资金,银行不扣贷款,并增加贷款额度,予以鼓励。 8.银行把自觉增补自有生产经营资金的企业作为重点扶持对象,每年保持一定的贷款增长幅度。 9.对省人民政府原定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的企业,确需继续鼓励发展的,可延期到2000年。 10.建立国有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从1996年起,全省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工业企业发展资金的投入,分级逐步建立和补充国有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向一些国家资本金不足的企业注入国家资本金、招商引资的参股金、填平补齐项目的支助金,以及对重大项目贷款的贴息等。省本级发展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与管理办法,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实行监督。 11.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审计署 监察部对各种基金进行清理登记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5号),对过去已经出台的各种基金和规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予以取消。在清理的基础上,各级政府对企业制发《企业费用负担卡》,由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执行。凡属《负担卡》项目和标准以外的收费,企业可以拒绝;对无理强行收取的,企业必须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各级政府不得擅自出台向企业收取任何专项基金和规费项目,否则将严肃查处。 二、关于分流企业富余人员,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 12.凡有富余人员的企业,一般不得再招用临时工。已经招用的,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督促限期清退。拒不清退的,由劳动、财政、经委等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按照超用临时工数额,相应核减其工资总额。 13.有富余人员的企业,至少在3年内不得增加职工总人数,只作人员结构调整。属于政策性安置的大中专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军人、残疾人等,按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企业有权拒绝其它部门和单位安排的人员。 14.对劳动优化组合下岗的固定职工富余人员,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自谋职业的,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可按其工龄由企业一次性发给适度的扶持费,并办理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手续。 15.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后,可实行厂内退养,其退养费由企业按规定的标准发给。实行退养的职工,退养期间按同类在职职工交纳养老保险金,退休后按同类在职职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6.对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允许每年将不超过职工总人数3%(不含自谋职业者),年龄男在40岁、女在35岁以下的富余人员分流进入社会劳动力市场,劳动部门和失业保险机构应积极指导帮助其再就业。职工在待业期间,社保部门要按规定发给失业救济金,保障其基本生活。 17.新建企业招聘职工,首先择优招聘在职富余人员。 18.[部分修订]为安置富余人员而兴办的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及企业服务单位分离后组建的企业,从企业注册登记之日起,其所得税前3年免征,后2年减半征收;其缴纳的营业税前3年由财政全额返还,后2年减半返还。 【税屋提示——“为安置富余人员而兴办的企业劳动服务企业以及企业服务单位分离后组建的企业,从企业注册之日起,其所得税前3年免征后2年减半征收”的规定调整按省委、省人民政府湘发[1998]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企业兼并联合破产,加速企业结构调整 20.对一些扭亏无望,部分优势尚存,有产品、有技术、有设备的国有工业企业可实行先分立后破产。允许企业在与2/3以上债权额的债权人协商同意的前提下,将部分有效资产从原有企业中分离出来,组建新企业,并按照商定的比例承担债务。原有企业按照法定程序依法进行破产。 21.在企业破产中,凡属1993年9月底以前由政府部门指定的企业间贷款担保,确有依据的,可由政府或主管部门出具书面证明,经法院认定担保无效,不追究担保责任。 企业破产后,其离退休职工由社保部门接收,其养老保险费从资产变现收入中解决。 22.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企业破产的,其土地出让的收入首先用于安置职工生活;企业内部“退二进三”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免收土地改变用途的各种费用;地处城区的企业易地改建或有闲置土地的,由政府出让其土地使用权的收入,免收一切税费,并全额返还企业用于易地改建;国有企业兼(合)并国有企业或其它企业的,其被兼并企业的土地,原为行政划拨的,仍由政府划拨给兼(合)并企业使用,被兼并企业已是受让土地使用权的,兼并后,土地使用权属兼并企业法人财产,土地过户免收一切费用;国有企业整体接收已破产企业的,不论原属行政划拨还是受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过户一律免收各种费用。 四、关于国有小型企业改革 23.对国有小型企业要进一步放开,加大改革力度,实行“关、停、并、转、包、租、破、卖”等形式,搞活搞好国有小型企业。 24.国有小型企业进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造,其产权可以部分出售,也可以全部出售。允许用一定比例的净资产出售收入或部分国有股的分红收入,补偿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经费的不足。 25.[条款废止]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其个人股金红利收入可按扣除银行一年期存款利息计算后的余额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关于株洲市和52户建制企业试点 株洲市和52户建制企业试点,除执行以上政策外,还执行下列政策: 26.允许株洲市进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配套改革试点,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组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控股公司,省直有关部门应大力支持。 27.国有企业所得税后利润全部留在企业;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在坚持同股同利的前提下,国有股红利收入留给企业,作为国有股扩股准备金。 28.允许国有大中型企业内部职工参股或将部分产权出售给职工(控制在净资产的20%以内),由职工持股会行使股东权益。 29.企业的“拨改贷”资金,属省的部分,全部转为国家资本金或予以豁免;属中央的部分,省计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等部门要配合企业积极向国家争取,予以转增国家资本金或豁免。 30.对52户建制试点企业的所得税,由税务部门照章征收,财政按15%的所得税率留存,其余由财政返还企业,用于补充企业的自有流动资本。 31.企业自办的学校、卫生机构等社会公益事业单位与企业分离,以及企业富余人员的分流,按国家经贸委、国家教委、劳动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若干城市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分流富余人员的意见》(国经贸[1995]184号)执行。凡地处城区的企业,一般都要实行分离;其它企业分离的形式和步骤由企业自定。 允许企业将富余职工分流到社会。已投保的企业分流到社会的富余职工,可依据企业开具的名单和有关证明到当地劳动部门登记,按照保险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各级劳动部门要运用失业保险基金按章保障其基本生活,积极指导开展转业训练、生产自救等再就业服务。 32.要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和支持18个试点城市优势国有企业兼并困难国有工业生产企业后有关银行贷款及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1995]130号),切实搞好兼并联合,加速企业结构调整。地处株洲市以外的47户建制试点企业,也可以参照银发[1995]130号文件执行。 33.企业历年来未弥补的亏损,属于应由预算弥补的,同级财政在2年内予以弥补。 34.在清产核资中,企业潜亏挂帐所占用的银行贷款,按程序报批,可实行停息挂帐或记息挂帐,不按挤占挪用加收利息。由于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企业的贷款损失,已实际成为呆帐的,经银行批准,可冲减银行呆帐准备金。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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