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新国税所字[1998]124号 1998-12-17 税屋提示——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4月1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1998年12月17日 附件: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管理办法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和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税前弥补亏损的适用范围凡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发生的年度经营性亏损,均可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五年内不论盈亏,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 企业享受减免税期间的亏损,可以用其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未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纳税人一律不得自行弥补亏损。 二、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单位)的亏损弥补经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单位)当年发生的亏损,在汇总、合并纳税时已冲抵了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额或并入了母(总)公司的亏损额,因此,发生亏损的成员企业(单位)不得用本企业(单位)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成员企业(单位)在汇总、合并纳税年度以前发生的亏损,仍可按税收法规的规定,用本企业(单位)以后年度的所得予以弥补,不得并人母(总)公司的亏损额,也不得冲抵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额。 三、企业合并、兼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的亏损弥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的规定办理。 四、年度亏损额的确认纳税人可在税前弥补的亏损数额,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法规核实、调整后的数额。主管税务机关要依据税收法规及有关规定,对纳税人报送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亏损额进行认真审核,必要时要调阅纳税人的帐册、凭证等有关资料或深入实地进行审核,以确保纳税人年度税前弥补亏损数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 1、纳税人申请以盈利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须在该盈利年度终了后45日内,于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同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报审核表》。 2、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报审核表》后,要依照税收法规及有关规定和纳税人弥补亏损台帐等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方可允许弥补。 六、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按户建立纳税人弥补亏损台帐,详细登记纳税人以前亏损年度亏损数额、已弥补亏损数额、待弥补亏损数额及弥补亏损起止年限等情况。 七、税务机关在纳税检查中,发现企业采取多列扣除项目、少计应税收益等手段虚报亏损的,按偷税论处,若企业虚报亏损已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进行了弥补,税务机关应对多报亏损已弥补部分按适用税率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 八、纳税人自查出以前年度的应税所得,可按规定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并就其弥补亏损后的余额补缴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九、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度起执行。 十、本办法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 1.《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报审核表》(略) 2.《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台帐》(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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