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管理工作的通知[条款废止] 苏国税函[2008]230号 2008-5-27 税屋提示——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5日起,本法规第三、四条废止。
为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管理工作,防范执法风险,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月供票限量的核定,原则上以纳税人的申请数量为准,满足纳税人的正常生产经营需要。 二、除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特殊规定外,主管税务机关要按核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月供票限量一次性发售给纳税人。 三、[条款废止]为方便纳税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月供票限量用完后需临时增加购票的,可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必要的理由或销售合同,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月供票限量的百分之三十以内,可直接由办税服务厅发票发售人员发售给纳税人。 四、[条款废止]纳税人连续三个月需要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申请调增月供票限量。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审核,按纳税人前三个月实际平均使用量予以调整;纳税人连续三个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实际使用量明显低于月供票限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纳税人前三个月实际平均使用量调整月供票限量。 五、辅导期内一般纳税人的发票发售和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的增购发票管理仍按原规定执行。 各地应加强日常管理,确保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管理工作落到实处;执行中遇有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省局流转税管理部门联系。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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