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际[2008]11号 2008-04-1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9年11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301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以非公历年度为纳税年度的外国企业,应按照我市汇算清缴工作要求,于今年5月底前完成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8年4月18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