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统一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2022.6.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决定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统一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2020年第7号)第二条第(三)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让留用地使用权,可按核定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8%。” 本公告自2022年6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2022年6月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统一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决定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统一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2020年第7号)第二条第(三)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让留用地使用权,可按核定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8%”,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四条的规定,核定征收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严禁在清算中出现“以核定为主、一核了之”、“求快图省”的做法。凡擅自将核定征收作为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主要方式的,必须立即纠正。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统一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2020年第7号)第二条第(三)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让留用地使用权,可按核定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8%。”废止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让留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增值税征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公告》生效时间 《公告》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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