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住房差额货币补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1999]387号 1999-08-18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废止、失效或修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7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接部分单位咨询,个人取得住房差额货币补贴应否缴纳个人所得税。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我市个人已购公有住房,按《广州市未达标房改房换购、补购、住房差额货币补贴办法》(穗府[1999]11号,见附件1)的规定,取得所在单位发给的住房差额货币补贴,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规定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手续由支付单位在发放该项补贴时将有关资料(包括:经市房改办审核的《已购公有住房差额面积货币补差明细表》见附件2等),随同《广州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报告表》,于月度终了后7日内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定。 附件: 1.穗府[1999]11号 印发《广州市未达标房改房换购、补购、住房差额货币补贴办法》的通知 2.《已购公有住房差额面积货币补差明细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08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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