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同意我市未用发票专用纸印制的定额发票延期使用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1997]5号 1997-01-08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从1997年7月1日起我市一律使用采用50克发票专用纸、发票监制章套印防伪油墨的定额发票。50克发票专用纸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定点生产,水印图案与原使用的38克发票专用纸相同。过期未用的非专用纸印制的定额发票由地方税务机关监督销毁。 各单位应通知1996年度发票使用检查工作对订购定额发票的业户进行全面检查。对于今年仍使用非专用纸印制的定额发的业户,应在今年上半年督促其尽快办理新定额发票订购手续,避免出现因换票而影响经营和造成浪费的现象。 附件:粤地税发[1996]27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01月0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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