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地税发[1999]187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利用城建档案收费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5-28
摘要:现将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利用城建档案收费问题的批复》(粤价[1999]9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利用城建档案收费的单位,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申报纳税,并在收取城建档案服务费时,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服务发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利用城建档案收费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1999]187号        1999-05-28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利用城建档案收费问题的批复》(粤价[1999]9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利用城建档案收费的单位,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申报纳税,并在收取城建档案服务费时,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服务发票》。

  附件:粤价[1999]9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0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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