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利用城建档案收费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1999]187号 1999-05-28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利用城建档案收费问题的批复》(粤价[1999]9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利用城建档案收费的单位,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申报纳税,并在收取城建档案服务费时,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服务发票》。 附件:粤价[1999]9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05月28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