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0]55号 2000-02-01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保险费发票》由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称“保险企业”)向市主管地税征收分局申请印制,原由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保险费发票继续使用。 二、保险企业使用的保险费暂收费凭证和委托有关单位收取保险费所使用的有关保险费凭证,亦应纳入地税发票管理,向市主管地税征收分局申请印制。 三、对于保险企业为遗失保费发票的投保人补开的保费发票,主管征收分局应加强监控,督促保险企业健全补开保费发票监管制度。 附件:(略) 2.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保险费发票(手工填开式) 3.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保险费发票(电脑机外式) 4.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保险费发票(电脑机外式)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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