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转发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0]311号 2000-07-28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交通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业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10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我市《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以下称“国际海运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以下称“国际船代发票”)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统一监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国际船代发票”增设第五联为客户副联,用于客户报关,不作报销凭证。客户副联印色为紫色。 二、凡申请领购“国际海运发票”或“国际船代发票”的企业,必须凭税务登记证件和交通部或省交通厅批准文件(证书),并持省交通厅或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出具的“国际海运企业批准通知单”到主管地方税务征收分局办理领购“国际海运发票”或“国际船代发票”手续。 (一)经交通部批准,在我市从事国际海运的公司、国际海运船舶代理业务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及其分公司、兼营海上国际运输业务或有船舶航行国际航线的国内航运公司,经营港澳航线的航运公司,到省交通厅开具“国际海运企业批准通知单”后,到主管地方税务征收分局办理领购“国际海运发票”或“国际船代发票”手续。 (二)经省交通厅审核批准,在我市从事港澳航线业务的航运公司和在二类开放口岸从事港澳航线代理业务的企业,到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开具“国际海运企业批准通知单”后,到主管地方税务征收分局办理领购“国际海运发票”或“国际船代发票”手续。 三、经交通部、省交通厅批准,凡从事国际海运、国际海运船舶代理业务的企业和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及分公司,在收取运费、船舶代理费和其它相关费用时,必须向付款人开具“国际海运发票”或“国际船代发票”。 国际海运公司和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及分公司使用“国际海运发票”,国际海运船舶代理公司使用“国际船代发票”。 四、境外运输公司来华从事境内起运的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应由地税机关委托支付方(如:货物代理,船舶代理机构等)代征税款,并由支付方到辖区地税征收机关申请开具《广东省广州市通用发票》,作为支付海运收入的合法报帐凭证。境外运输公司取得海运收入后开具的有关收款凭证,应作为支付方报帐凭证的附件。 五、从事港澳航线业务的航运企业和从事港澳航线代理业务的企业,应按规定使用上述专用发票,但不能视为可等同于国际海运的运输、代理收费标准收费。 六、“国际海运发票”和“国际船代发票”一律由计算机开具,手写无效,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作为财务结算、购付汇的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七、“国际海运发票”和“国际船代发票”于2000年10月1日开始使用,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海运旧版发票可以延续使用到2000年10月31日。 八、国际海运公司、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国际船舶代理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本通知要求,保管使用“国际海运发票”和“国际船代发票”。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按期报送发票领用存报告表。 附件:(略) 3.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存根联 4.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发票联 5.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记帐联 6.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购付汇联 7.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存根联 8.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发票联 9.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记帐联 10.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购付汇联 11.国际海运企业批准通知单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2000年7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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