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函[1996]30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征收土地增值税与房地产增值费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10-20
摘要:同意从1995年8月1日起,已征收房地产增值费的,由地税机关与委托单位联系,将房地产增值费划转为土地增值税。1995年8月1日前已征收的房地产增值费,仍按原规定的用途处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征收土地增值税与房地产增值费问题的批复

粤府函[1996]300号               1996-10-20

广东省人民政府省建委、地税局:

  粤建房字[1995]157号文件收悉。关于我省征收土地增值税与房地产增值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鉴于国家已开征土地增值税,《广东省房地产增值费征收管理规定》(粤府[1993]63号)中与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同的部分,停止征收增值费;非住宅租金超过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租同类房屋租金一倍以上的部分以及公路两旁兴建建筑物的土地,仍按原规定征收土地增值费。

  二、同意从1995年8月1日起,已征收房地产增值费的,由地税机关与委托单位联系,将房地产增值费划转为土地增值税。1995年8月1日前已征收的房地产增值费,仍按原规定的用途处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

1996年10月20日

标签: 房地产业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