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地税一[2003]160号 2003-07-30 税屋提示——依据甬财税法[2007]73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3日起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对私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后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帐达1年,从挂帐的第2年起,依照投资者(股东)出资比例计算分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从2003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二、各地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7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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