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地税一[2003]160号 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7-30
摘要:关于对私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后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帐达1年,从挂帐的第2年起,依照投资者(股东)出资比例计算分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从2003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地税一[2003]160号          2003-07-30

  税屋提示——依据甬财税法[2007]73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3日起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对私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后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帐达1年,从挂帐的第2年起,依照投资者(股东)出资比例计算分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从2003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二、各地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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