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税局征管分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甬地税征收[2004]84号 2004-06-01 税屋提示——依据甬财税法[2007]73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3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甬地税一[2004]104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预售开发产品收入的利润率确定为15%。 二、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应税所得率确定为15%。 附件: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宁波市地税局征管分局 2004年6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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