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四技”有关政策批复[全文废止] 甬地税二[1998]137号 1998-12-31 税屋提示——依据甬财税法[2007]73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3日起全文废止。 市地税局第二分局: 你局《关于“四技”有关政策的请示》(宁地税二[1998]29号)悉。经研究,宁波科技成果市场、科技咨询服务中心等技术交易服务机构,按技术交易额收取5%―6%的管理费后,余额现金全额返回给提供四技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有关税收问题,同意你局提出的以下意见: 一、用现金返回给企事业单位的,企事业单位必须提供合法的票据,否则不能享受“四技”优惠政策。 二、用现金返回给个人的,一律不得享受“四技”优惠政策。规定纳税。 此复!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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