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条款废止] 宁地税三发[1996]124号 1996-05-28 税屋提示——依据宁地税规字[2011]3号 南京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第四条条款废止。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规范房地产市场的交易行为,维护国家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市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的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二、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地税局)为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主管部门;南京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协助地税局征收管理全市土地增值税,具体协助工作由南京市房产市场管理处负责。 三、自一九九六年六月一日起,凡转让房地产的,应自契约签定后七日内,向南京市 房产市场管理处申报成交价格,同时向地税局设在南京市房地产交易市场内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点,办理土地增值税纳税登记、申报等手续。 四、[条款废止]对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后至一九九六年六月一日前,签定有偿转让房地产契约的当事人(含已办理过户手续的),应于一九九六年六月三十一日前,向地税局设在南京市房地产交易市场内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点,办理土地增值税纳税登记、申报等手续。 五、申报土地增值税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转让房地产契约;2、房地产权属证明;3、付款凭证或发票;4、财务会计报表;5、按照规定应进行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报告书;6、金融机构提供的利息支出证明;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转让房地产的有关资料。 六、凡未按上述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纳税人没收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的,房管部门将不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不予发放房地产产权属证明。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 1996年05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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