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函[2007]45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雇员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11-05
摘要:你局《关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员工取得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杭地税二[2006]248号)悉,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7]1030号批复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雇员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2007]459号        2007-11-05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员工取得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杭地税二[2006]248号)悉,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7]1030号批复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公司雇员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因一次收入较多,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多次取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其在该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应纳税款;本纳税年度内以后每次取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的税款为:本纳税年度内累计取得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比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计算的累计应纳税款,减去本纳税年度内取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雇员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ОО七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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