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民辖终493号 中山市AMS洁具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HH投资合伙企业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12-17
摘要: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地域管辖。厚慧企业依据与中山爱马仕公司签订的《投资协议》以及与中山爱马仕公司、周某佳签订的《补充协议》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协议,退回投资款及赔偿违约金5200多万元。

  发文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2019)粤民辖终493号

  发文日期:2019-12-17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粤民辖终4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AMS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升辉北路32号之一A、B幢。

  法定代表人:周某佳。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伟烈,广东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宇驰,广东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HH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二十六楼办公楼358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广州XSHY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派代表:李某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晓华,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光莹,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周某佳,男,197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

  原审被告:陈某兰,女,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户籍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上诉人中山市AMS洁具有限公司(下称中山爱马仕公司)与被上诉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HH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厚慧企业)以及原审被告周某佳、陈某兰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初398号-1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中山爱马仕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厚慧企业没有在《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中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即涉案两份协议均尚未成立,也未生效。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中,厚慧企业并未在协议甲方一栏中加盖公章确认,仅有厚慧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广州XSHY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该公司与厚慧企业都属于独立的法人,而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确认行为并不能代表厚慧企业对协议内容进行确认,因此,涉案的《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依法并未成立,也未生效,至今仍然属于无效协议,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也属于无效。本案依法应适用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原则,应由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二、退一步说,即使协议有效,由于真实的协议签订地是广东省中山市,本案也应由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中,约定由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虽然协议中约定签订地为广州天河区,但无论是协议双方的住所地还是协议的实际履行地,都与协议中约定的广州市天河区没有任何关系。事实上该协议并不是在广州市天河区签订,真实的签约地是上诉人公司的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从上诉人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涉案协议是由协议的甲方厚慧企业在其所在地(宁波市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二十六号办公楼358室)先盖章后再邮寄给上诉人,上诉人收到后再盖章邮寄给厚慧企业的,即合同的最后签订地为广东省中山市。所以,关于签订地为广州天河区的约定仅仅是格式条款,且该条款约定了与《投资协议》没有实际联系的广州市天河区作为签订地,依法应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故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合同实际签订地的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综上所述,如上述两协议无效,本案依法应由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即使协议有效,本案也应由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地域管辖。厚慧企业依据与中山爱马仕公司签订的《投资协议》以及与中山爱马仕公司、周某佳签订的《补充协议》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协议,退回投资款及赔偿违约金5200多万元。因此,本案为合同纠纷。双方在《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中均约定产生争议,向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在协议中约定协议签署于广州市天河区。该管辖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故双方关于本案的地域管辖约定应确认有效。根据级别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合同签订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中山爱马仕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中山爱马仕公司认为厚慧企业并未在协议甲方一栏中加盖公章确认,故协议尚未生效,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也属于无效的问题。根据双方在《投资协议》第23.6条的约定,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因此,广州XSHY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作为厚慧企业的授权代表在《投资协议》甲方一栏中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投资协议》已成立。协议中约定的管辖条款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中山爱马仕公司的该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关于中山爱马仕公司认为合同真实的签约地是该公司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故本案应由合同实际签订地的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的规定,本案合同签订地应认定为合同约定的签订地广州市天河区。因此,中山爱马仕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亦缺乏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江萍

审判员 苏大清

审判员 王晓琴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邓金华

书记员 郑奕芬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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