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规定,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在规定范围内可以税前据实扣除。那么: 1、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是不是不用按比例进行计提了,而应在发生时直接进费用? 2 、职工食堂发生的费用和职工上岗前的内部培训费用通常无法取得正式发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5]50号)规定: 企业超出税前扣除范围、超过税前扣除标准或者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自2008年起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再计提而是发生时直接支出,在不超过标准的范围内税前扣除。企业未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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