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福州市会计师事务所违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证监罚字[1999]18号 1999-07-27 福州闽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最近,中国证监会对福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福发)国家股配股资金未到位问题进行了调查。现已查实福州市会计师事务所(现福州闽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有以下违规行为: 一、违规事实 在1997年闽福发第三次配股时,闽福发第一大股东福州市财政局没有将认购此次配股应纳的现金5197.89万元付给上市公司。闽福发在致全体股东的股份变动报告和1998年中报中称公司股份全部募足。福州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公司股份全部募足的验资报告。事务所对此负有责任的人员为在验资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黄秀泉、陈炳坚。 福州市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构成《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三条所认定的虚假陈述。 二、处罚决定 根据《股票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福州市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并没收违规收入3万元;对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注册会计师黄秀泉、陈炳坚处以警告。 福州市会计师事务所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监会(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城建支行月坛南街分理处,帐号2610044690,由该银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稽查局执行处备查。福州市会计师事务所及黄秀泉、陈炳坚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99年07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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