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发布海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法律文书格式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6号 2024-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自2024年1月1日施行。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现将海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使用的法律文书格式(见附件)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税屋附件:海关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海关总署 2024年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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