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在全国各设立8个非法人分支机构,经营范围是在当地销售汽车配件及进行汽车维修的售后服务工作,规模非常小;分支机构独立核算并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总机构将分解大额的企业所得税在当地缴纳,经测算分解的税款可能超过收入的10倍以上,存在超大的不合理情况。请问我公司这种情况如何掌握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 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通过税款分配的办法对跨省区的总分机构所得税实施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 国税发[2008] 28号)第十九条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预缴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按照财预[2008]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因此,对贵公司的情况在没有其他法规规定前,应按上述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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