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企业为其职工支付的通讯费用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企业为其职工(职工的判定以《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为准)报销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通讯费用,凭真实合法的凭据,可以在税前扣除。 9、问:企业扣除的工资薪金是否包括临时工工资?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据此,如企业与临时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企业支付给临时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 10、税前扣除工资的职工人数应如何掌握,以何条件做为扣除工资的依据?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据此,企业税前扣除工资的必要条件是企业与员工之间存在任职或受雇关系,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任职或受雇关系判定的依据是企业与其员工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并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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