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1]3号 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1-01-08
摘要:税收情报交换是我国作为税收协定缔约国承担的一项国际义务,也是我国和其他国家之间开展税收征管合作的主要方式。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到情报交换对于增强对跨国纳税人的税收管理,核查跨国偷避税行为的重要性,认真做好税收情报交换工作。

  第六章 情报交换登记与存档

  第三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在情报的接收、转发、汇总、催办等每一个环节,部应用表格登记,包括情报收发回复时间,文号、情报主题、查处结果等。如属于自动情报,还应分批或按年汇总登记情报使用情况,包括有效情报份数、查补税额等。

  第三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对所有交换的情报和相关公函设立专项档案,并由专人保管备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所称情报,包括书面情报和电子情报。有关电子情报网上传输的时限和保密问题另行法规。

  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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