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停止执行] 京税一[1994]255号 1994-04-23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9]3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2月5日起停止执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4号《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开具、抵扣办法及有关事项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4号文第四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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