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税检[1994]501号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取缔自发黄金市场加强黄金产品管理文件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08-16
摘要:黄金生产企业要按月向市黄金公司报告黄金生产、交售情况。对黄金交售量明显少于生产量的企业,银行可视情况,停止发放或提前收回其黄金专项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税务部门可以取消对其减免税的优惠政策。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取缔自发黄金市场加强黄金产品管理文件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检[1994]501号          1994-08-16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开发区分局: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发[1994]5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取缔自发黄金市场加强黄金产品管理文件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取缔自发黄金市场加强黄金产品管理文件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4]5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为了加强对黄金及黄金产品的管理,保证国家经济建设对黄金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国家对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购统配的政策,境内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切黄金收入和支出,都必须纳入国家黄金收支计划,由中国人民银行统购统配。长期以来,本市贯彻执行《条例》的情况是比较好的,绝大多数单位能够依法经营黄金及其制品。但自去年以来,有少数单位和个人,违反《条例》的有关规定,私自买卖、挪用黄金,走私黄金饰品,非法从事黄金饰品的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修理改制、典当、拍卖等业务,有的单位还变相出租《经营金银饰品许可证》。上述现象干扰了黄金统购统配政策的顺利实施。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取缔自发黄金市场加强黄金产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4]73号)精神,整顿本市黄金市场秩序,加强对黄金及黄金产品的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委办局(总公司)要严格贯彻执行《条例》和国家黄金管理政策,对所属部门和单位的黄金生产、回收、饰品加工、销售等认真进行自查。凡发现有违反《条例》规定,私自买卖、挪用黄金及其制品,走私黄金饰品,擅自开办经营黄金饰品业务,变相出租《经营金银饰品许可证》的,要立即纠正,并将自查情况和对问题的处理意见,于8月10日前报市人民银行。

  二、市人民银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公安局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对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并会同黄金生产、黄金饰品经营单位的主管部门,对本市黄金生产重点企业和黄金饰品销售网点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仍然违反《条例》规定,私下买卖黄金的行为,要从严查处;对未经人民银行批准,继续非法从事黄金饰品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修理改制、典当、拍卖等业务的单位,要立即依法予以取缔,并没收其非法所得;对弄虚作假、变相出租《经营金银饰品许可证》的,一经发现,一律吊销《经营金银饰品许可证》,并按《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三、市黄金公司和怀柔、平谷等重点产金县的黄金生产管理部和怀柔、平谷等重点产金县的黄金生产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黄金生产和交售的管理,黄金生产企业必须把生产的黄金(包括从代外地加工的矿石、矿沙中提炼的黄金)全部交售给市人民银行或其委托的县工商银行。对本通知下达后仍进行私下交易、擅自留用或化整为零,以个人各义出售,逃避纳税义务与贷款清偿责任的黄金生产企业,除依照《条例》予以处罚外,还要追究县黄金生产管理部门有关领导和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违法者要依法从严查处。

  黄金生产企业要按月向市黄金公司报告黄金生产、交售情况。对黄金交售量明显少于生产量的企业,银行可视情况,停止发放或提前收回其黄金专项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税务部门可以取消对其减免税的优惠政策。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取缔自发黄金市场加强黄金产品管理的通知》要求,“凡金饰品生产、经营单位跨省携带批量黄金,必须经所在地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的批准,航空、铁路和交通等运输部门凭人民银行批件查验放行;携带批量黄金饰品的,航空、铁路和交通等运输部门凭定点企业经营执照副本(指所在地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颁发的《经营金银饰品许可证》副本和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经营执照》副本和单位介绍信查验放行。对不能提供有效证件的,有关部门可比照缉私罚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本市所有金饰品生产经营企业、金饰品销售单位,也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要求。

  五、经市人民银行批准经营金饰品零售业务的免税品商店,在经营过程中,要严格按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保持合法的进销渠道,严格限制销售对象,凭外国护照、回乡证和境外员工居住证,收外汇销售。此类商店不得擅自从境外和国内保税区购进黄金制品,违者按《条例》和绢私罚没有关规定处理。

  六、国家对黄金饰品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业务实行定点管理。凡本市经营金饰品的定点单位必须认真执行《条例》和国家其它金银管理政策及市人民银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物价局、北京海关联合制定的《北京市金银饰品的市场管理暂行规定》([90]京银发字第151号)的有关条款,严格按照市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市人民银行在对定点经营单位核发《经营金银饰品许可证》后,应对这些单位制发统一的定点经营黄金饰品的标志,以进一步加强对本市黄金市场的管理。

  七、在有关黄金市场管理的法规、制度和办法建立以前,本市严禁从事自发的黄金现货和期货交易,严禁擅自建立各类自发的黄金现货和期货交易,严禁擅自建立各类形式的黄金现货和期货市场,违者依法查处。

  八、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等部门要会同检察机关加强对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案的查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倒卖走私黄金犯罪活动的通知》([87]公发24号)精神,严厉打击倒卖走私黄金的犯罪活动,凡查获黄金累计50克以上的,可视为大案处理。罚没的黄金一律交售给市人民银行或其委托的区、县工商银行;对办案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和款项来源由市财政局和市人民银行研究解决。

  九、市人民银行要切实加强黄金收购工作,认真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制定严格的年度收购计划,改进收购方式,提高服务水平,为企业交售黄金提供更多的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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