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全面提升养老服务水平的实施意见 青政发[2019]32号 2019-12-25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要求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深化我市养老服务改革,全面提升养老服务水平,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正确处理好政府、社会、市场的关系,培育康养产业新动能、新业态。充分激发养老服务市场活力,做大做强机构养老,逐步提升入住率;强化居家社区养老的基础地位,做实社区平台。到2024年,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方便可及,机构养老服务更加专业,家庭照料能力明显提升,政府政策支持下的市场化居家养老服务机制基本形成。在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上,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老年人及其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高。 养老机构“增质”。加大养老服务业招商引资力度,打造高端养老社区,为有需求的外商客户及我市高收入老人养老打造优质基地,进一步完善营商环境。提升养老机构入住率,到2024年全市养老机构平均入住率提高到70%。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转型”。鼓励支持城市街道及农村镇驻地建设功能齐备的镇(街道)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城市社区原有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社区原有的幸福院,转型为镇(街道)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站。 养老服务市场“增效”。社会有效投资明显扩大,养老服务消费潜力充分释放,养老服务的效率、效益、效能全面增强,各类市场主体的活力充分激发,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养老服务市场环境稳健运行。 养老服务监管“增能”。持续加大智慧养老的力度、广度,机构养老的服务、消防安全实现信息化、智能化;居家养老服务实现标准化、规范化监管,做到全市一张网。 二、主要任务 (一)编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 1.编制《青岛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2019-2035年)》以及各区(市)分规划,根据养老服务需求,明确我市未来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布局,将规划成果纳入城市控规。(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养老机构的监管和发展。 2.加快推进养老领域“放管服”改革和扩大开放。养老机构符合登记条件的,在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同级民政部门备案。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可以开展养老服务,并向所在地民政部门备案。简化医养结合机构设立流程,对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市民政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建立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制定“履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责任清单,建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民政部门要建立与行政审批部门养老服务企业、组织登记的实时传递接口,及时了解养老机构消防、食品、卫生、防疫等审核手续办理情况,对缺少相关手续的,由民政部门负责督促养老机构按规定申报,有关部门受理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到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查验,养老机构在相关手续齐备后,到民政部门办理备案。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养老机构及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加强对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的智慧监管及安全评估。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由其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并吊销其法人登记证书。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申请登记注册养老机构。2020年6月底前,对存量设施改造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养老机构(包括原镇敬老院),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问题而未能通过消防审验的,由区(市)政府集中研究处置。(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局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对养老机构实行等级评定。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方法和程序,由等级评定机构根据等级评定标准及实施细则,对养老机构进行客观、全面的评定,并作出评定等级结论。养老机构评定等级四年为一个周期,被认定为三级、四级、五级养老机构的,管理期内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对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欺老虐老行为、严重失信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等情形的,实行一票否决,一律撤销原评定等级,追回等级奖励资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继续扶持养老机构发展。对新建、改建的养老机构及护理型床位,按规定给予资助。养老机构收住本市户籍自理老人和失能、失智老年人的,按规定给予运营补贴;收住本市户籍特困供养人员、低保老年人的,按规定给予补助;为入住老年人和护理服务人员购买意外伤害综合责任保险的,按规定给予补助。统一为全市60周岁以上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营利型与非营利型养老机构,外商投资与国内资本举办的养老机构享受同等的优惠扶持政策。(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6.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改革。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及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在满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其余床位允许向社会开放。制定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细化评审标准和遴选规则,加强合同执行情况监管。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方应定期向委托部门报告机构资产情况、运营情况,及时报告突发重大情况。(市民政局、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7.推动养老机构转方式、调结构、去产能。鼓励品牌养老机构规模化、连锁化经营。星级养老机构兼并入住率低、效益差、服务质量不高的养老机构,兼并完成并重新装修改造后,被兼并的养老机构未享受建设补助的,按规定给予建设补助。(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政策。 8.保障设施供给。对新建小区,建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的“四同步”机制,按每百户20平方米配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民政部门参与规划评审验收。对存在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缓建、停建、缩建、不建或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前,建设管理部门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对老旧小区,可将社区服务场所40%以上的部分用于养老服务,或采取回购、插建、利用闲置资源等多种方式解决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其中,可按照每百户15平方米的标准,由区(市)政府进行回购、置换;依托品牌养老机构,实行机构社区居家融合发展组建;整合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助老大食堂、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城市居家社区养老资源,依托较大的场所整合建设。对政府和事业单位的空置房屋,允许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供其运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鼓励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整合闲置资源,兴办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存量商业服务用地等其他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的,允许按照适老化设计要求调整户均面积、租赁期限、车位配比及消防审验等土地和规划条件。(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9.完善优惠扶持政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须具备服务家庭床位、长短托养、助餐送餐、助洁助浴等基本功能,家庭养老床位主要服务于居家的失能、失智老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设施由区(市)民政部门或街道、社区免费提供,由区(市)民政部门统一招标具有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单位资质的养老服务企业或组织运营,3至5年为一个运营周期,按等级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与居家失能、失智老人签约提供每日上门套餐服务的,视为提供家庭养老床位服务,按机构养老床位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补贴。对签约为家庭养老床位的,根据实际完成情况,按规定给予适老化改造补贴。对本市户籍的分散供养城乡特困人员购买基本养老服务,按规定标准予以补助,享受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助餐服务时,给予就餐补助。(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0.支持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企业或组织规模化、连锁化发展。支持在养老服务领域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养老服务商标品牌,并依法加强保护。对已在其他地方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在本地开展经营活动时,不得要求其必须设立子公司。非营利性养老组织可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符合条件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按程序取得从事长期护理保险资格的,养老组织和医疗组织可以登记为1个法人。(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1.规范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参照国家标准,制定家庭床位以及助餐、助洁、康复护理等套餐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推广应用全市统一的居家社区养老信息服务系统,建立全流程、可视化的监管平台,对不按照标准开展服务的企业和组织,停发政府相关补贴。(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开展居家社区养老示范区(市)创建活动。以全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城市为引领,选择3至5个具有良好工作基础、有开展试点强烈意愿和相应能力的区(市),开展全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示范区(市)建设。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样板间”建设,为全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当样板、树典型。(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农村养老服务政策。 13.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保障体系。对居住在农村的留守老年人建档立卡,通过家访、巡护、助餐等形式,实时掌握其生活状况和享受养老服务情况。开展农村留守老年人社工关爱试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社工机构,对农村留守老年人开展社工关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4.整合辖区农村敬老院、幸福院服务资源。相关区(市)要进一步整合镇(街道)敬老院,让特困老年人入住区(市)社会福利中心集中养老,提高农村养老服务质量。依托原有的镇敬老院及其他闲置房屋资源,在镇驻地打造镇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将村级农村幸福院整合为镇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服务站,为辖区老年人尤其是失能、失智、半失能老年人提供居家社会化养老服务。(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养老护理员队伍建设。 15.建立养老服务时间银行。鼓励志愿者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按一定的规则记录储存服务时间,当其年老需要时可提取时间兑换服务。坚持公益性、互助性、激励性、持续性原则,重点为空巢独居老年人、存有服务时间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积极探索学生社区志愿服务记学分等做法。(市民政局、市文明办、市大数据局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建立鼓励养老护理员从事养老服务有关补贴制度。对与养老护理员签订用工合同、依法依规缴纳社会保险的养老服务组织,政府给予岗位综合补贴,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养老机构护理、医疗、康复、社工一线岗位上实际工作满5年,按规定给予入职年限补贴;对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5个等级的养老护理员,按规定分别给予岗位津贴。每2年组织1次“青岛敬老使者”评选活动,每次20人,评选结果有效期为4年,期间按规定享受市政府津贴。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养老护理员,按规定享受青岛市对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政策以及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等有关政策。(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完善相关支持政策。养老护理员(含外地户籍)在本市养老服务组织累积服务时间满3年,并获得初级及以上养老护理员资格证书的,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纳入享受范围。将养老服务护理员作为特别紧缺工种,给予政策倾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快养老服务产业发展。 18.加强国内外合作。加大力度引进一批国内外优质养老资源,提升养老机构和社会组织服务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发展水平。引进房地产、医疗、保险、旅游等相关产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新业态,建设满足老年人教育、健身、娱乐、保健、医疗、康复、护理等多种需求的老年社区和大型养老综合体。支持中国青岛国际养老博览会做大做强,更好地发挥平台作用。(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贸促会、青岛银保监局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减轻养老服务税费负担。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政策,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免征契税。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取得的养老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落实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落实养老服务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政策,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防办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大力发展老年人用品。以老年人服务需求为导向,搭建供需对接平台,支持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服务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发展老年人消费市场。(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立全市统一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统一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享受老年人补贴、支付长期护理保险费用的基本依据。医养结合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符合条件的,可承担护理保险的相关服务。(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保障 22.建立组织领导体系。建立分管副市长为召集人,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明确部门职责,定期调度各项措施的推进情况。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各区(市)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3.提升政府投入精准化水平。加大福利彩票公益金倾斜力度,到2022年将不低于55%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按照国家部署推进实施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计划,重点扶持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4.加强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持续推动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拓展信息技术在养老领域的应用,促进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硬件产品在养老服务领域深度应用。建设一批智慧养老院,推广物联网和远程智能安防监控技术,实现24小时安全自动值守,降低老年人意外风险。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与户籍、医疗、社会救助等信息资源对接。加强老年人身份、生物识别等信息安全保护。(市民政局、市大数据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5.加强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加大机构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等服务标准的培训力度,使基层一线养老护理人员自觉熟悉标准、自觉运用标准,将落实标准化要求作为考核评价服务质量的重要依据。(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6]36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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