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统一式样新税票及票证专用章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1998]198号 1998-09-28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6年第3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8月26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税收票证统一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8]77号)要求,我市国税系统将从1999年1月1日起,启用八种统一式样的新税票(式样见附件一),同时此前制发的税票有九种停止使用(详见附件二),其它现行的税票与总局核发的统一式样一致,仍继续使用。启用统一式样新税票,同时启用新的票证专用章,现行的各种票证专用章一律停止使用。 启用全国统一式样的新税票,是贯彻执行新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32号),加强税收票证管理,强化税收票证的合法性和法律效力,保证税款安全完整,及时足额上解入库的重要内容。为保证启用统一式样新税票工作顺利进行,请各单位认真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抓紧做好统一式样新税票的使用培训辅导工作。 税收票证是税务机关组织收入的工具,是税款征收缴库的载体,在征收工作中,税收票证能否正确使用,不仅直接关系到国家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和税法的严肃性,而且还会影响国库收纳退付税款和税收会计、统计核算的准确性,因此,在启用统一式样新税票之前,各单位要结合目前税票使用、填写、传递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认真抓好辅导培训,要使每个税务干部和广大纳税人都能正确使用税票,以保证税收票证的法律效力,保证税款征缴退付核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抓紧编报1999年税收票证领用计划 为保证启用统一式样新税票后,供票及时,不脱票,不积压,请各单位认真按照(京国税[1998]095号)文规定,抓紧编制1999年税收票证领用计划(表式见附件三,略,只编报下期计划领取数和其中一、二、三、四、分季度领取数),于11月10日前上报,市局将在11月中旬提前发送明年一季度的税票,以后各季度发送时间不变,请各单位认真按新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规定的交接手续验收。 三、抓紧刻制新的税收票证专用章。 新的税收票证专用章包括“征税专用章”和“退库专用章”(式样见附件一)。请各单位抓紧与有关部门联系刻制,并于11月10日前送市局备案(备案表格式见附件四,略),还要及时与各区、县支库联系预留办理税款退付更正审核所需的印鉴,做好新票证专用章启用前的准备工作。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新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加强对票证专用章,特别是退库专用章的管理,建立“票证专用章启用登记簿”(见附件五,略),严密用章手续。 四、认真做好停用票证的清缴销毁工作。 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和第十五条第一、三款规定,市局经研究决定,停用的九种旧税票,由各区、县局,直属分局集中清缴销毁。要严格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实施,即填票人员将停用的税票随同填开、作废的票证一起先办理缴销,基层税务机关审核汇总向县级税务机关办理缴销,然后由计会科集中清查字别、号码、数量,与票证分类出纳帐核对无误后,编制销毁清册(格式见附件六,略),编报第四季度“票证用存季报表”时,将停用数量在“停用上缴”栏反映,并同时上报销毁清册,表、册停用与销毁数量应一致。停用的税收票证清缴完毕后,要妥善保管,经市局派人复点无误后监销。 启用统一式样税收票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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