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6]170号 2006-04-2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0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的复函》(粤价函[2006]12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工作实际,省局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由于省局今年要按时完成推广应用总局综合征管软件的任务,且第一批单位的上线时间定于5月份,为方便会计核算、经费结算和调整统一征管软件,决定从2006年6月1日起,对《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按0.85元/套的统一标准收取工本费。请各地及时做好收费标准的调整,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工本费收入,按《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票据式样的通知》(粤国税发[2005]262号)有关规定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的复函 粤价函[2006]128号 2006-3-30 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统一收费标准的函》(粤国税函[2005]466号)悉。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11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规格:24.1×17.8cm;电脑版五联)工本费为0.85元/套。 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 二〇〇六年三月三十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