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2006]6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反避税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5-10
摘要:为加强对我局反避税工作的指导,进一步规范反避税工作程序,现将市局制定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反避税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好本办法,在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应及时向市局报告。

  第十三条 凡是参与和协助反避税工作的人员应严格遵守税务人员的各项廉政纪律和规定,发现工作中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国际处负责提出反避税工作的业务培训需求,由教育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反避税人才库建立后,各区、分局反避税联络员应纳入人才库。凡确定为反避税人才库的人员,一般不应随意变换或调离其工作岗位,以利于反避税专业队伍的稳定和工作的长远发展。

  第四章 市局与各区、分局反避税工作职责

  第一节 基础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各区、分局应结合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评估、税源管理和税务审计等工作,加大对经营状况异常且关联交易额较大的避税嫌疑企业的筛选力度,重点关注长期亏损、微利却不断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企业和跳跃性盈利的企业。

  第十七条 各区、分局应将反避税工作列为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内容和税源监控的重要手段,充分利用纳税申报、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评估预警系统、税务检查(审计)、出口退税等信息资料,加强相关分析,及时发现避税问题。工作中发现避税嫌疑企业,一律移交市局(国际处),因涉及选案、前期调查、案头审计等立案前的各项工作,各区、分局应及时将避税嫌疑企业的名称、基本情况和疑点情况通过OA报送国际处,由反避税专职小组拟订下一步工作计划。

  各区、分局应充分利用各类征税、退税、售付汇出具税务凭证等信息资料,进行综合比对分析,强化税源管理,堵塞避税漏洞;国际处要通过整合内部及外部收集的价格、利润率等信息,建立行业信息资料库。

  第十八条 各区、分局应结合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加强对企业年度关联交易申报的管理和审核。要采取措施,确保企业关联交易申报率;要重点落实关联交易申报的检查工作,特别是对关联交易额较大的企业(每年关联交易额超过5000万元),检查其关联交易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隐瞒关联关系、少报关联交易额的企业要上报市局,并列入重点避税嫌疑户名单。对不按规定申报或填报关联交易信息的企业,应严格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国际处要加强调研,按照总局有关反避税信息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我局统一的反避税基础信息资料的采集标准和管理办法,促进我局反避税信息化建设。

  第二节 调查调整工作

  第二十条 反避税的选案工作采取各区、分局上报、稽查局报送(主要是在稽查过程中发现的避税嫌疑户)、反避税专职小组自行筛选并讨论审议等三种方式进行。国际处每年定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安排和重点关注行业情况要求各区、分局报送避税嫌疑户名单。通过审议后,确定重点避税嫌疑户名单,交由企业所在辖区的区、分局进行前期调查。前期调查工作以案头审计和工作调研为主(反避税专职小组成员根据实际情况可参与并指导前期调查)。未被纳入重点避税嫌疑户名单的企业,反避税专职小组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备案,在条件成熟时作为今后的选案对象。

  第二十一条 案头审计工作根据选案的来源进行分工。各区、分局上报的避税嫌疑企业,由各区、分局在反避税专职小组的指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反避税专职小组筛选的避税嫌疑企业可结合涉外税务审计工作,与区、分局共同进行;没有纳入涉外税务审计的,由反避税专职小组指导有关区、分局进行。在实施案头审计过程中,反避税专职小组与相关区、分局对避税嫌疑企业进行详细的案头审计分析,广泛收集各方面资料,全面熟悉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会计核算和纳税等情况,全面分析企业与关联企业所有交易的定价方法及其合理性,通过与同行业价格、利润率等信息资料的对比,判断企业在转让定价上存在的问题和疑点,确定下一步工作重点。在此基础上,形成案头审计报告。未正式立案前,原则上不得以转让定价税收调查名义到企业调查审计或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资料。

  不管是否纳入涉外税务审计工作计划,在案头审计工作过程中认为有重大疑点需要现场取证的,可按照《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要求,启动涉外税务审计(由区、分局启动)。

  第二十二条 对经过筛选和初步案头审计确定的避税疑点明显的重点调查审计对象,反避税专职小组应按照《管理规程》第十四条规定的立案程序,针对其存在的疑点问题,填制《企业转让定价税收审计调查呈批表》,报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制作立案审批表和立案报告,逐级上报总局,总局核准后方可实施现场审计等下一步调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立案调查企业的现场审计应按《管理规程》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进行,案头审计时未启动涉外税务审计的,由区、分局启动并运用《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审计方法。

  现场审计前,反避税专职小组人员及案件的主管税务机关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反避税调查组”,并应提前3天向被立案调查审计企业送达《转让定价税务审计通知书》,详细列明调查的时间、地点、内容以及企业需准备的资料等事项。

  反避税调查组人员在实施现场审计或转让定价调查审计过程中,应出示税务检查证。要求被调查审计企业提供与其关联企业交易的价格、费用标准或其他有关资料的,应按照《管理规程》第十八条规定,书面向企业下达《关于提供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有关资料的通知》,应注明需提供资料的具体要求,合理限定提供的时间。下达通知和接受资料双方必须办理签收手续,企业未按规定时间提供资料或提供资料不完整的,由企业所属的各区、分局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责令补报。

  第二十四条 反避税调查组应通过详细的调查审计取证、广泛收集可比企业价格信息资料、认真核实企业举证材料等工作,在准确定性企业转让定价问题及事实的基础上,针对不同关联交易类型,选择合适的税收调整方法,并通过功能、风险等可比性分析,消除受控交易与非受控交易中存在的差异,拟定初步调整方案,撰写审计结案报告。拟定的初步调整方案应在反避税专职小组内部进行审议,并提请法规处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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