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2006]6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反避税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5-10
摘要:为加强对我局反避税工作的指导,进一步规范反避税工作程序,现将市局制定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反避税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好本办法,在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应及时向市局报告。

  第二十五条 初步调整方案经过审议决定,应按《管理规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报批程序,填写《转让定价税收处理及税额调整呈批表》,报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制作结案审批表和结案报告,逐级上报总局,总局核准后方可实施税收调整。调整后应将调整结果及税单复印件报总局备案。确需改变总局已核准的调整方案的,应重新上报总局审核。

  调整方案经审批同意后,反避税专职小组应按《管理规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被调整企业下发《转让定价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通知书》及相关附件,办理签收手续,并督促税款及时入库。涉及相应调整的,按《管理规程》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理。企业对转让定价税收调整有异议提起复议、诉讼的,按有关规定及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各区、分局应按照《管理规程》第四十七条规定,对已实施税收调整结案的企业自调整年度的下一年度起3年内实施税收跟踪监管,建立跟踪管理台帐,以巩固转让定价税收调整成果。

  跟踪监管期内应重点关注企业被调整前后的生产经营状况及关联交易变化情况,并进行评估、测算。如发现被跟踪企业的税收及关联交易仍存在异常,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管理规程》的相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书面通知企业,要求其对生产经营变动状况及关联交易异常情况等做出书面说明;通过约谈,督促企业自行纠正转让定价问题,并报送自行调整书面报告;对原转让定价问题经税收调整后仍拒不纠正的企业,可根据原调整方案确定的方法和公平交易值域,制定跟踪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跟踪期调整;对关联交易发生较大变化且明显存在转让定价问题的企业,可重新立案实施转让定价审计。

  各区、分局对被调整企业的跟踪监管情况,以及企业自行调整或主管税务机关实施跟踪期税收调整等情况,应制作跟踪管理报告,在每年汇算清缴结束后一个月内上报市局(国际处)。国际处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跟踪管理的具体工作指引。

  第三节 部门协调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市局(国际处)下发《转让定价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通知书》及其附件应抄送相关处室、区(分)局和稽查局。区、分局要加强跟踪管理,及时处理因转让定价调整所涉及的税款入库、出口退税和其他相关事宜。稽查局和区、分局对该企业原则上不再进行稽查(涉及增值税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确立为重点避税嫌疑户的企业,如果该企业涉及案件举报或被稽查局确定为稽查对象的,稽查与反避税调查可分别进行。在立案前或调查过程中发现被调查企业存在轻微的违法行为(日常违规)的,反避税小组应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纳税人所在辖区的主管税务机关,由该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对于发现纳税人有偷税行为的,应将线索提供给主管税务机关或稽查局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于被确立为重点避税嫌疑户的企业,经过反避税调查确认并没有避税问题的,由国际处出具《反避税调查结论通知书》,将调查结果进行简要说明,抄送区、分局和稽查局将其纳入正常管理范围。

  第三十条 被调整企业的税款入库事宜,按照CTAIS系统所规定的程序及相关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一条 经过反避税调查调整后,补缴税款可纳入主管区、分局的年度收入中,并可作为区、分局反避税工作成绩进行年度考核。

  第三十二条 在反避税工作过程中,出现与地方税务局及其它部门间协调的问题,由国际处负责。

  第五章 预约定价安排

  第三十三条 国际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和《实施规则》的规定,及时受理企业预约定价安排的申请、充分准备相关资料,认真开展审核评估、慎重进行协议谈签、严格监控执行情况、切实加强对企业转让定价的事先控制,提高预约定价工作水平。

  第三十四条 国际处在开展预约定价安排谈签工作中,凡涉及纳税人在预备会谈时进出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将预备会谈的情况及时、完整地逐级书面报告总局。纳入总局协调、督导或直接处理范围,有关谈签、执行、续签、变更、修订、中止等情况应按《实施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书面上报总局。

  在正式受理纳税人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书面申请时,还应以该书面申请涉及的对方或多方协定国税务当局已受理为标准。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审核、评估结论和形成的安排草案应按《实施规则》第十二条、十三条的规定上报总局审定,涉及第二十一条相应调整的,应上报总局核准。

  第三十五条 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或执行,由国际处根据《实施规则》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为内部工作规程,不对外公布。各单位在执行中应注意不断完善,遇有问题,应及时向市局(国际处)书面反映,并提出具体解决意见。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国际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