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税发[2007]132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6-21
摘要:批发和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时,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由外省生产企业提供的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或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对外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资质进行查证后,方可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7]132号      2007-06-21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生产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由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我省暂认可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院(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江大南路9号,联系电话:0791-8306402、8331746)出具的质量技术检测报告。其他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应事先经省局认可。

  二、批发和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时,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由外省生产企业提供的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或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对外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资质进行查证后,方可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

  三、免征增值税的审批手续由县级主管国税局办理。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