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区营业税起征点及个体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有关标准问题的补充通知 新地税函[2007]522号 2007-11-02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米东新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调整全区营业税起征点及个体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有关标准问题的通知》(新财法税[2007]54号)下发执行后,各地反映,对文件中涉及的有关标准是否包含本数,不好把握。为统一口径,规范执法,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与“新财法税[2007]54号”文件一并执行。 1.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到3000元(含本数)。即,营业额高于3000元的,征收营业税。 2.核定征收的个体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起征标准调整到3000元(含本数)。即,核定应税收入额高于3000元的,征收个人所得税。 3.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业人员工资在每年8000元(含本数)的标准内据实税前扣除。即,税前扣除的从业人员工资最高不得高于8000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