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监会广西监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2008]131号 2008-08-27 税屋提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6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7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对车船代收代缴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保险机构应增强法律意识,进一步完善工作程序,加强内部监督,严格按照车船税有关政策和相关征管规定,认真履行车船代收代缴的法定义务。 二、各保险机构应围绕本通知要求,积极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和操作流程,认真做好内部培训和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平稳过渡。 三、各级地税机关、各保险机构应从保险单证、发票着手,加强对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执行情况的检查,及时查找存在问题,不断完善管理制度。自治区地税局和广西保监局将视情况开展联合检查,对于不认真履行车船税代收代缴法定义务,以不正当理由推卸代收代缴责任的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严肃处理。 四、各级地税机关和当地保险机构应加强沟通联系,建立健全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联系报告制度,确保双方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定期进行沟通、协调、咨询,及时协调解决车船税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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