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2008]13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监会广西监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8-27
摘要:自治区地税局和广西保监局将视情况开展联合检查,对于不认真履行车船税代收代缴法定义务,以不正当理由推卸代收代缴责任的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严肃处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监会广西监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2008]131号       2008-08-27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辖内各区级中资财产保险公司: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7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对车船代收代缴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保险机构应增强法律意识,进一步完善工作程序,加强内部监督,严格按照车船税有关政策和相关征管规定,认真履行车船代收代缴的法定义务。

      二、各保险机构应围绕本通知要求,积极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和操作流程,认真做好内部培训和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平稳过渡。

      三、各级地税机关、各保险机构应从保险单证、发票着手,加强对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执行情况的检查,及时查找存在问题,不断完善管理制度。自治区地税局和广西保监局将视情况开展联合检查,对于不认真履行车船税代收代缴法定义务,以不正当理由推卸代收代缴责任的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严肃处理。

      四、各级地税机关和当地保险机构应加强沟通联系,建立健全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联系报告制度,确保双方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定期进行沟通、协调、咨询,及时协调解决车船税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