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地税发[2008]146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有关措施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28
摘要:各级地税部门要组织广大地税干部认真学习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到,坚持以人为本,着力保障民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五、强化基础 注重跟踪问效

  各级地税机关要重视基础工作,加强减免税的管理。要建立健全减免税基础台账,详细记录分行业、分税种减免税情况,并按照省局《关于加强减免税核算和统计工作的通知》(赣地税函[2008]36号)逐级统计上报,使减免税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效果得到充分的体现。要完善监督机制,做到减免税“四公开”,即公开减免税应提供的各种资料,公开审批程序,公开已批准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户,公开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对故意刁难、拖延不受理、不办理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征求他们对地税机关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的意见、建议,不断改进我们的工作,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

  各设区市局要将学习贯彻省委、省政府文件及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于11月底之前上报省局(发至FTP/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附件:支持民生工程税收政策、服务措施50条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

支持民生工程税收政策、服务措施

  一、支持医疗、教育等公共事业发展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的房产,可以比照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二、支持新农村建设

  4.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远洋捕捞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5.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从事竹、木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自产自销原木、原竹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个人)所得税。

  7.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取得的其他经营收入如直接用于改善本卫生机构卫生服务条件的,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8.农民个人自主创业,在农村经营月营业额低于3000元的,免征营业税。

  9.转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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