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经批准开山整治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凭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可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0年。 12.对矿山的采石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扶持残疾人事业 14.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的劳动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15.月平均安置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持有《残疾人证》和《残疾军人证(1—8级)》的人员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且实际安置多于10人(含)的单位,其经营业务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且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以当地工资标准的6倍(不超过3.5万元/人年)按月减征营业税。 16.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1.5%(含),并且实际安置的人数多于5人(含)的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四、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17.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18.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每户每年以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五、支持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创业 19.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20.为安置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21.为安置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l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随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22.为安置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而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23.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4.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且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25.对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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