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发[2009]141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9-05-11
摘要:纳税人实际情况不符合税收优惠规定条件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税收优惠的、享受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本办法规定备案而自行享受税收优惠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按照公正透明、廉洁高效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及时受理纳税人申请的税收优惠事项。

  第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税收优惠备案,禁止越权和违规核准备案。税务机关越权办理税收优惠备案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下列时限完成备案工作。

  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核准的税收优惠项目,应自基层税务机关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核准的税收优惠项目,应自基层税务机关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省级税务机关负责核准的税收优惠项目,应自基层税务机关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

  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备案工作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资格备案资料后,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报告表》(见附件2)上签署意见,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备案结果告知纳税人。

  对经评估、检查、稽查发现纳税人不符合税收优惠相关条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出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停止执行通知书》(见附件3),并依据征管法有关规定追缴税款。

  第十三条 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对免税与应税项目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收入、成本,合理分摊期间费用,计算减免所得额或减免所得税额。没有分别核算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四条 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备案后执行;或经税务机关登记后停止其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五条 纳税人年度申报时,应将本纳税年度内税收优惠备案事项实际发生额等情况,随同年度申报表一并上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确认纳税人当年享受税收优惠情况并及时登记台账。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台账》(见附件6),详细登记税收优惠的项目、时间、金额等,建立税收优惠动态管理监控机制。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资料及相关文书应作为征管基础资料纳入正常的征管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税收优惠事项的后续管理,结合汇算清缴、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执法检查及其他专项检查,对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台账》,核查企业年度申报情况,发现异常的及时处理并追缴已减免税款。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事项进行事后监督检查。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提请纠正;已享受优惠的应追缴已减免税款;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纳税人实际情况不符合税收优惠规定条件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税收优惠的、享受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本办法规定备案而自行享受税收优惠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应在每年6月底前向省国税局报送上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统计表》(见附件7)、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内容包括:1、税收优惠基本情况,包括当年享受所得税优惠项目、户数、享受优惠情况;上年同期基本情况、变化原因;2、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包括落实政策采取措施,存在问题,未获准备案税收优惠户数、原因;停止执行户数及原因;3、税收优惠管理工作建议等。

  第二十一条 对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税收优惠事项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时间及资料要求

  2.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报告表

  3.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停止执行通知书

  4.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5.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表

  6.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台帐

  7.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统计表

  附件1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时间及资料要求

  一、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备案时间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前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备案申请。

  2、备案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报告表》;内容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国债类型、金额、利率、利息额、免税收入政策依据等;(2)国债利息结付证明复印件;(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1、备案时间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前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备案申请。

  2、备案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报告表》;内容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被投资人、投资时间、投资金额、投资性质、投资收益、免税收入、政策依据等;(2)对外投资的协议书(合同)、被投资单位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复印件;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提供有关记账凭证的复印件;被投资企业董事会、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资格备案:(1)时间:纳税人应在取得《非营利组织资格证书》后3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备案申请;(2)确认备案: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前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备案申请。

  2、备案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报告表》;内容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非营利性组织证书编号、批准机关、非营利性活动开展情况、政策依据等;(2)非营利组织章程、协议及《非营利组织资格证书》复印件;(3)相关事项声明(针对非营利组织的七个条件进行专项说明);(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四、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1、备案时间(1)资格备案:纳税人应在取得第一笔收入后30个工作日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备案申请;(2)确认备案: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前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备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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